有关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之通知
1. 你须不时就开设或维持交易帐户、开设或维持信贷安排或者与有关的经纪、股票托管和投资咨询服务向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提供有关的资料。资料将由创升证券根据有关法律、规例、规章、规范或指引的要求收集的。
2. 如你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可能导致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将无法为你开设或维持帐户,或开设或维持信贷安排,或提供证券交易、股票托管和投资咨询服务。
3. 资料亦会因应要维持正常业务联系的需要而向你收集。这包括从客户调查机构获得的信息。
4. 与你有关的资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4.1 为你提供有关的日常运作服务和信贷服务;
4.2 进行信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消费信贷(包括抵押贷款)的申请单时、以及惯常的每年壹次或数次定期或特别的信贷评估);
4.3 创建和维护创升集团的信贷及风险相关模型;
4.4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进行信贷检查及收账;
4.5 确保你有可靠的信贷偿还能力;
4.6 根据你的需要设计有关的财务或相关产品;
4.7 为你推广财务服务和相关产品;
4.8 确定你尚未缴付或尚欠你之款项;
4.9 向你收取尚未清还及作为抵押的款项;
4.10 为遵守对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法律、规例、规章、规范或指引的要求,而披露的资料;
4.11 授权创升集团的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创升集团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 及
4.12 其他与任何上述有附属或附带关系的用途。
5. 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将把你的资料保密但亦可就第4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客户的有关资料:
5.1 任何创升证券的的集团成员。
5.2 向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提供的业务活动有关的管理、电讯、电脑、法律、会计、股票交收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合约商或者第三者;
5.3 任何对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有保密责任之人士;
5.4 与你有业务往来或即将有业务来的财务机构;
5.5 任何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的实际或可能承让人,或者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就你而拥有之权益的参与人或次参与人或转让人;
5.6 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因应法律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向其作出披露的有关人士;
5.7 经客户直接或间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5.8 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5.9 因公众利益而需要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6. 您谨此确认创升证券及其集团成员拟/会成为「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所定义之境外参与金融机构(“PFFI”)。您并谨此授权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披露有关您、您的帐户、美国证券相关的资金及其他持有资产的资料。
6.1 予(任何创升证券因应客户协议的条款及细则而指定的交易商、托管机构、结算代理或其他人士(无论香港境内或以外);
6.2 因应适用之法律或「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的合规需求,而按指示提供予任何政府、司法部门、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无论香港境内或以外);
6.3 其他人士(不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遵守适用之法律或FATCA
7. 如有任何更改从而令到您此前提交,由美国国税局发出的声明书(例如W9或W8表格), 变得不正确,您必需于三十日内就有关更改通知并提交更新而正确声明书, 或其他合适的文件/表格, 予开设有您的帐户的预扣代理或美国境外金融机构。美国境外金融机构可依赖您所提供的正确填写的声明书以判别您是否美籍人士。您需应美国境外金融机构提供更新而正确的声明书, 如有违反您将被视作不合作方, 从而引致来源自美国支付或拨帐予您的30%的收入被当作预扣税款扣除。
8. 在履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你所提供的或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其后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获得的私人资料与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机构、其他监管机构、公司、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持的资料进行校对、比较、转换和交换该等资料的可靠性。
9. 在符合私隐条例之条款之下,任何个别人士:
9.1 有权查询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是否持有他/她的资料并有权取得该等资料;
9.2 有权要求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更改有关他/她的错漏资料;及
9.3 有权查询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拥有该些资料的政策和应用范围,并可了解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所持有的私人资料的种类。
10. 在符合私稳条例之条款的情况下,创升证券及/或任何其集团成员有权对资料查询人士收取合理费用。
11. 任何人士如欲查询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资料的种类等资料,请联络下述人士查询:
合规部
创升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28号祥丰大厦20楼A-C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