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之通知

1. 你須不時就開設或維持交易帳戶、開設或維持信貸安排或者與有關的經紀、股票託管和投資諮詢服務向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提供有關的資料。資料將由創陞證券根據有關法律、規例、規章、規範或指引的要求收集的。

2. 如你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將無法為你開設或維持帳戶,或開設或維持信貸安排,或提供證券交易、股票託管和投資諮詢服務。

3. 資料亦會因應要維持正常業務聯繫的需要而向你收集。這包括從客戶調查機構獲得的信息。

4. 與你有關的資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4.1 為你提供有關的日常運作服務和信貸服務;

4.2 進行信貸檢查(包括但不限於提交消費信貸(包括抵押貸款)的申請單時、以及慣常的每年壹次或數次定期或特別的信貸評估);

4.3 創建和維護創陞集團的信貸及風險相關模型;

4.4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貸檢查及收賬;

4.5 確保你有可靠的信貸償還能力;

4.6 根據你的需要設計有關的財務或相關產品;

4.7 為你推廣財務服務和相關產品;

4.8 確定你尚未繳付或尚欠你之款項;

4.9 向你收取尚未清還及作為抵押的款項;

4.10 為遵守對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法律、規例、規章、規範或指引的要求,而披露的資料;

4.11 授權創陞集團的實際或建議受讓人或創陞集團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 及

4.12 其他與任何上述有附屬或附帶關係的用途。

5. 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將把你的資料保密但亦可就第4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客戶的有關資料:

5.1 任何創陞證券的的集團成員。

5.2 向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提供的業務活動有關的管理、電訊、電腦、法律、會計、股票交收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合約商或者第三者;

5.3 任何對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有保密責任之人士;

5.4 與你有業務往來或即將有業務來的財務機構;

5.5 任何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的實際或可能承讓人,或者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就你而擁有之權益的參與人或次參與人或轉讓人;

5.6 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因應法律或有關監管機構要求必須向其作出披露的有關人士;

5.7 經客戶直接或間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5.8 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須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5.9 因公眾利益而需要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6. 您謹此確認創陞證券及其集團成員擬/會成為「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所定義之境外參與金融機構(“PFFI”)。您並謹此授權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披露有關您、您的帳戶、美國證券相關的資金及其他持有資產的資料。

6.1 予(任何創陞證券因應客戶協議的條款及細則而指定的交易商、託管機構、結算代理或其他人士(無論香港境內或以外);

6.2 因應適用之法律或「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的合規需求,而按指示提供予任何政府、司法部門、監管機構或交易所(無論香港境內或以外);

6.3 其他人士(不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遵守適用之法律或FATCA

7. 如有任何更改從而令到您此前提交,由美國國稅局發出的聲明書(例如W9或W8表格), 變得不正確,您必需於三十日內就有關更改通知並提交更新而正確聲明書, 或其他合適的文件/表格, 予開設有您的帳戶的預扣代理或美國境外金融機構。美國境外金融機構可依賴您所提供的正確填寫的聲明書以判別您是否美籍人士。您需應美國境外金融機構提供更新而正確的聲明書, 如有違反您將被視作不合作方, 從而引致來源自美國支付或撥帳予您的30%的收入被當作預扣稅款扣除。

8. 在履行本身的業務活動過程中,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可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把你所提供的或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其後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獲得的私人資料與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機構、其他監管機構、公司、公共機構或個人所持的資料進行校對、比較、轉換和交換該等資料的可靠性。

9. 在符合私隱條例之條款之下,任何個別人士:

9.1 有權查詢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並有權取得該等資料;

9.2 有權要求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更改有關他/她的錯漏資料;及

9.3 有權查詢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擁有該些資料的政策和應用範圍,並可瞭解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所持有的私人資料的種類。

10. 在符合私穩條例之條款的情況下,創陞證券及/或任何其集團成員有權對資料查詢人士收取合理費用。

11. 任何人士如欲查詢或更正資料或查詢有關政策和應用範圍以及私人資料的種類等資料,請聯絡下述人士查詢:

合規部
創陞證券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28號祥豐大廈20樓A-C室